2026春训 总题:话语的职事与为着神的经纶之神的分赐

总题:话语的职事与为着神的经纶之神的分赐

   

第四篇 神尺度的度量与属灵争战的职事

周 四

贰 当我们在基督的升天里与祂同活,作复活里的新造,就为神的国从事属灵的争战—歌四8,六4、10,弗二6,六10~12:

一 在升天里,我们“从有狮子的洞穴,从有豹子的山岭”,与基督一同观看—歌四8下:
1 有狮子的洞穴和有豹子的山岭,表征诸天界,那里有撒但和他的从属。
2 胜利已经赢得了,但是撒但和他邪恶的势力仍然在诸天界里;我们必须在升天里过生活,远超过邪恶的势力—弗三10,六12。
3 在这里我们与撒但和他黑暗的权势争战,乃是借着在主里并在祂力量的权能里得着加力,以及借着穿戴神全副的军装(12~20);这就是在基督的升天里生活的实际。
二 属灵的争战是必需的,因为撒但的意志在对抗神的意志;我们的争战乃是要征服撒但的意志,并击败神的仇敌—太六10:
1 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主的旨意—弗五17,西一9。
2 神的旨意乃是祂所要的,以及祂所定意要成就的—弗一5、9、11:
a 神有一个永远的旨意,这就是祂永远定旨的源头—11节,三11。
b 神既是永远的,是无始无终的,祂的旨意也就是永远的;这个旨意存在于宇宙起源的中心—启四11。
c 神为着祂自己的旨意而创造万有,为要成就并达成祂的定旨—弗三11。
d 神的旨意乃是集中在基督身上,并且是要使基督在万有中居首位;在神永远的旨意中,基督乃是一切—西一15~18,三4、10~11。
e 神所要的乃是基督连同召会;神的旨意是要得着召会作基督的身体—弗五32,一9、22~23,二21~22,四16。
三 我们要从事属灵的争战,就必须维持升天的地位—歌四8,弗二6:
1 弗六10~12所提的属灵争战,乃是根据二章六节之升天的地位。
2 升天的地位使我们在争战中得胜,因为只有在升天的地位上,我们才有属天的权柄,才能带着权柄祷告,以对付神的仇敌。
四 属灵的争战乃是基于基督的得胜;主耶稣借着死废除魔鬼,使他归于无有—太二七51~54,来二14。

第四周 周四

晨兴喂养

太六10  愿你的国来临,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,如同行在天上。

弗二6  祂〔神〕又叫我们在基督耶稣里一同复活,一同坐在诸天界里。

  在歌四7~8,主呼召祂的佳偶活在升天里,作复活里的新造。……主呼召她与祂同往高山,就是复活的高峰—升天。基督受死、复活,然后升天。……在基督的升天里,有祂的得胜。不再有争战,因为仇敌已经毁灭。
  8节说到从有狮子的洞穴,从有豹子的山岭,来观看。胜利已经赢得,但表征撒但和他邪恶势力的狮子和豹子仍在……诸天界里(弗六12)。基督呼召祂的佳偶从这里观看,指明我们必须在升天里过生活。……争战已经过去,胜利已经赢得(雅歌生命读经,四四至四六页)。

信息选读

  在宇宙中有三个意志:神的意志、撒但的意志以及人的意志。我们若要知道召会如何能作神的战士,从事属灵的争战,我们就必须认识这三个意志,这三个意愿。神的意志是自有永有的,是永远的、非受造的。作为受造之物的天使也有意志。众天使中的一位,就是天使长,受神指派管理亚当被造之前的宇宙。这天使长因着自己的高位和美丽,就变得骄傲起来。这骄傲使他兴起邪恶的意愿,这就成了撒但的意志。因此,在神的意愿,神的意志之外,还有第二个意愿,第二个意志;因为撒但的意志如今是对抗神的意志的。
  神的仇敌也必须被击败。……因此,……我们……争战,为要征服撒但的意志。……我们的争战是为着击败神的仇敌(以弗所书生命读经,六三四、六三七页)。
  只有一种人能够有属灵的争战,就是蒙了救恩,从死里复活过来,与基督一同坐在诸天界里的人。……所以若要我们的工作有争战的作用,能叫人脱离撒但的手,我们就得守住升天的地位,一直活在属天的光景中。
  但是我们许多人的经历,还没有达到升天的境界,为何也能传福音带人得救,也能带人爱主呢?这是因为我们身上终久还有一部分是属天的,在我们身上总还有一部分升天的光景,所以凭那一部分还能叫人得着帮助,得着造就。虽然我们也沾染罪恶,也爱世界,也体贴肉体,但在我们身上还有局部的情形,是在诸天界里,所以还能够把人身上局部黑暗的权势对付出去,叫人来归主、爱主。因此,原则并没有两样,总是只有在属天境界里面的人,才能够对付在空中的黑暗权势,而把它赶逐出去。……我们属天的光景有多少,赶出黑暗的权势才能有多少。我们属天的成分多一点,属灵的争战就能多一点。我们属天的成分少,就无论怎样也不会有很多属灵争战的成分。所以这两者是成正比例的。等到一个人完全达到属天的境界,他整个的生活、为人、工作、行动,就都是属灵的争战,就都能把黑暗的权势,从他一切所在的地方,和他一切所碰见的人身上,赶逐出去。所以我们一在经历中达到升天的地位,能够掌权的时候,就是我们能够为着神的国度争战,为着神收复失地,而把神的国带进来的时候了(李文集一九五三年第三册,七一〇至七一二页)。
  参读:生命的经历,第十八篇。